对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九条的讨论
摘要:
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九条是处理食物中毒案件的重要法律依据,第一款尤其常用.该款规定了必须同时执行的四项行政处罚,其中第四项处罚的表述为"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;没有违法所得的,处以1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".执法实践中对这个原则的操作多有分歧,是监督员理解有误,还是本条对罚款原则的表述有缺陷,举例讨论如下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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doi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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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键词:
违法所得
罚款
食品卫生法
中毒案件
执法实践
行政处罚
法律依据
监督员
食物
缺陷
分歧
处理
操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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Keyword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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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
童明德
邓建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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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uthor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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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单位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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刊名:
中国预防医学杂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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Journal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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年,卷(期)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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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属期刊栏目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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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金项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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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线出版日期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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